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灵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代理人***,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案外和解。原告(反诉被告)***提出撤诉的理由和被告(反诉原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841元,减半收取420.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