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81执保10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在建行宁夏灵武矿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197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富力中心商务综合楼XXXX室、XXXX室(证号为:兴庆区字第XXXXXXXXXX号、XXXXXXXXXX号)的房屋产权登记(期限为三年)及宁XX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户,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