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81财保18号
申请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银川仲裁委会申请财产保全后银川仲裁委员会提交我院,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在建行宁夏灵武矿区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97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名下(产权证号:兴庆区字第**、兴庆区字第**)房产及×××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在建行宁夏灵武矿区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9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名下(产权证号:兴庆区字第:兴庆区字第**、兴庆区字第**记(查封期限三年)及×××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辆户籍(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