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东供电公司

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81执25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勤俭巷1号-3-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中心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银川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银仲字第398号调解书,调解书中确认,一、被申请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5178元及逾期利息164364.7元,合计1869542.7元;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向申请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则应按照年利率6.9﹪向申请人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已将1869542.7元案款全部汇入灵武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该笔款项在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完税发票后已全部支付给申请人。关于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调解书的第二项内容,因双方对先出具发票还是先支付工程款发生争议。经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已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即2017年11月15日向银川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履行意见并请求该委要求调解,此后双方磋商仍无结果,被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仍自行将工程款汇入灵武市法院账户中,被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并非恶意违约。据此对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第二项的主张,即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向申请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则应按照年利率6.9﹪向申请人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宁0181执2593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