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分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穗华防水补漏工程部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8民初91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穗华防水补漏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河江跃华路547号-102商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周彬辉。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穗华防水补漏工程部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建设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诉讼材料已明确告知原告应自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或未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至今已经超过了规定的缴费时间,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穗华防水补漏工程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