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2民初3982号
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高新技术(阁巷)园区东4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41802R。
法定代表人林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煤化工产业园区(官司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65299541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