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2民初3982号 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高新技术(阁巷)园区东4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41802R。 法定代表人林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煤化工产业园区(官司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65299541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