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执5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高新技术(阁巷)园区东4路,组织机构代码:145641802。
法定代表人林峰。
委托代理人虞娟娟、**(特别授权),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组织机构代码:08099706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1民初1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0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货款135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一、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山西省××××***(产权证号:00××65)的土地,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19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17日止),该土地对应的房产尚未登记,且被执行人系国有企业,目前不宜进一步处置。三、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晋K×××××、晋K×××××、晋K×××××、晋K×××××、晋K×××××、晋K×××××、晋K×××××、晋K×××××、晋K×××××、晋K×××××、晋K×××××的车辆,本院已委托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查封,尚未反馈。四、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五、经现场调查,现被执行人暂停生产。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381执50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执 行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