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81民初987号
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创源金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
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创源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原告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