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887号
原告:***君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柳堡镇芦东村桥东组18号。
经营者:***,女,1983年2月3日出生,住***。
被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和林格尔县金盛路东恒大养生谷销售中心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金达商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乐业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哈尔滨方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庆丰村集才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大娜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青和居公租房小区20号综合商业楼一、三、四、五层孵化器办公工位2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市斌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东门美食街A1号楼18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君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达商砼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方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武汉大娜娜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斌拓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君平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君平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耿 怀 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见习陆梓默
书 记 员 毕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