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958号
本院2023年1月20日对原告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1民初13958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漏项,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11民初1395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三项应补正为“三、如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项之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增加第四项:“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