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957号 原告: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垡村南长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员王运秋调解,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