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海锐建材销售中心与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4911号
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海锐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礼明庄镇人民政府院西商务中心A区382室(集中办公区)。
经营者:张海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茂军,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
被申请人: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彬。
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海锐建材销售中心诉被申请人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海锐建材销售中心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43853.4元的财产,天津市蓟州区海锐建材销售中心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海锐建材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43853.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海锐建材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静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 月
书 记 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