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2执33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黄石工矿地综合开发试验区铁山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铁贺路5号。
负责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生效的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21)第02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黄石工矿地综合开发试验区铁山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向其支付工作酬金150,000.00元、仲裁案件受理费6,560.00元等共计156,560.00元(不含本案执行费2,248.00元)之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21)第021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