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县梁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210执24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462499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县梁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湾石路以北、区法院以东芜湖伟业大厦01幢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RND83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县梁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2238.38元,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芜湖县梁硕置业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县梁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各类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3、本院至芜湖市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芜湖县梁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芜湖县梁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程序将被执行人芜湖县梁硕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