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2民初5639号
原告:开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开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6元,减半收取计3623元,由原告开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