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6民初34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3494号民事裁定,准予***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余额为1,348,680.04元已足额被查封为由,申请解除对***名下财产的查封,经本院与财产保全执行法官核实,确认其所述为事实,原告予以同意,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银行存款1,100,000元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银行存款1,100,000元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