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6民初34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3494号民事裁定,准予***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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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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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