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荣竞建筑工程队;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6民初12032号 原告:上海某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邬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律师。 原告上海某工程队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