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2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忆坊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孙环路749号(临)15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俩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南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荣,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忆坊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13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忆坊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忆坊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