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540号
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国际商会大厦B座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5941451C。
法定代表人:孙奉鑫,经理。
被申请人: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冶河东路县标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676039685J。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申请人: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冶河东路县标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31402056947N。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申请人:***,女,汉族,现住河北省平山县,身份证号码不详。
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的银行存款2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的银行存款2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