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540号之二
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国际商会大厦B座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5941451C。
法定代表人:孙奉鑫,经理。
被申请人: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冶河东路县标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676039685J。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申请人: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冶河东路县标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31402056947N。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申请人:***,女,汉族,现住河北省平山县,身份证号码不详。
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鲁0305民初25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的银行存款2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