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6821号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汽车南站综合交通枢纽到站楼1层146。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