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1537号 原告:***,女,194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中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