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1537号
原告:***,女,194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中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