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802执2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市嘉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百汇商贸物流园一期。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嘉诚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802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城市嘉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违约金32400元,并承担案件公告费330元,本案执行费391元,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网络查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余额较少暂未予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
2、经宣城市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财产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宣城市嘉诚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4、本院至被执行人宣城市嘉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