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02民初6053号之一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阳江西大道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05009507F。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5号天徽大厦C座15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562890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