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24民初973号
原告:绩溪县和谐华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和谐华庭小区物业办公室。
负责人:***,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水阳江西大道235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原告绩溪县和谐华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绩溪县和谐华庭业主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绩溪县和谐华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绩溪县和谐华庭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