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8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阳江西大道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05009507F。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国创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华贝城市广场3幢12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8PMAXN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创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国创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