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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浦高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浦高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1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浦高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光裕路143号朗庭2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2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浦高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以及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浦高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