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8)浙0106执4267号
被拘留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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