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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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华鸿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65207831P。




法定代表人:徐冰。




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东部国际商务中心****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25108162。




法定代表人:张智。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91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自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0420元,执行费人民币10504元。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信息提起协查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极少量。另,本院依法现场上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以及对法人代表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止2021年11月01日,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800000元,尚需承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420元,执行费人民币10504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以终本预告和浙江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其在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91执10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张星远


审判员陈**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