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301执恢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内容为:“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1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接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共同给付上诉人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023,000元;三、被上诉人***、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接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共同给付上诉人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利息1,931,040元;四、被上诉人***、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接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共同给付上诉人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402,300元为技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26,7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478.28元(均由上诉人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合计80,217.28元,由被上诉人***、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陌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第三人新疆陌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案款,每年支付956,219.7元,从2025年起,每年2月10日及8月10日各支付50%直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申请执行金额4,270,635.13元,已执行到位1,336,881元,本案债权尚余2,933,754.1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2301执恢72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