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桥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中桥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798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省云浮市云安县。 被告:广州市中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圃**横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中桥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80元,减半收取计5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