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

大同市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213民初153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该公司法务负责人。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