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3民初7458号
原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迎宾西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西侧锦华家园S4。
法定代表人:樊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诉被告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2685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14日,被告与大同供电分公司送变电安装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由大同供电分公司送变电安装公司承担220KV旺三线改造工程。合同总价款13768540元,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支付9000000元工程预付款,后续工程款根据工程进度经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拨付,5%为质保金,验收合格后并达到保修期满后付清。该工程结束后,剩余工程款1268540元至今未付。大同供电分公司送变电安装公司于2014年依法关闭注销,送变电安装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综上,现原告依法诉请你院,请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关大同市庞大汽车园林文化广场区域内220kv旺三Ⅰ、Ⅱ回线路改线工程路径的回复》中载明线路由旺山线18#塔沿庞大汽车广场东侧规划绿化带,向东南至庞大汽车广场南侧绿化带西转,沿绿化带南规划路北侧向西与原220kv旺三线相接。该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大同市云冈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