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

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大同市云州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晋0215行初49号 原告: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11039098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云州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22701254517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诉被告大同市云州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