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306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五福村****,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9********。
被告***,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住重庆市长寿区**********民身份号码5002211987********。
被告四川和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7565751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和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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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