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3826号
原告:北碚区施家梁聚鑫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狮子村周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UDQ674。
经营者:肖昌贵,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谢存富,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和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134号1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7565751B。
法定代表人:伏维松,总经理。
被告:宋强文,男汉,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北碚区施家梁聚鑫建材租赁站与四川和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强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施家梁聚鑫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施家梁聚鑫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施家梁聚鑫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57元,由原告北碚区施家梁聚鑫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