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3638号
原告: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13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曲啟星,经理。
被告: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综合南楼6层。
负责人:施跃。
原告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建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靖凯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