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9550号原告上海中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9550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