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5执1673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义,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9550号原告上海中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广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义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广义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广义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9550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