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19号
原告: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4670号2幢。
法定代表人:徐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琳,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一正泰输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正阳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黄素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一正泰输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梦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须天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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