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10民初1384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男,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太原市一正泰输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黄素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一正泰输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韩美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