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6206号
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D座603。
法定代表人:范彦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灵刚,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一正泰输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黄素芝,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一正泰输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895元。
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