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8847号
原告:太原市一正泰输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正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素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瑶,山西华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山西华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间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远航,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一正泰输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原市一正泰输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一正泰输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一正泰输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一正泰输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朱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