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7082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
秀区***133号东长小区二期工程1号楼2**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9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2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