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37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山(系***叔叔),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长古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登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6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政府部门依法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给我,我维权、合理、合法证据充分,无须其他证据。华龙公司是否接到政府文书与其无任何关系,不能简单问题复杂化。二审只有一名法官开庭,裁定书写有三名法官。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鉴定)送达回证显示,保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保)劳鉴(初)字【2014】498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系陈景山代华龙公司签收。卷宗中,并未有华龙公司委托陈景山作为其代理人的授权材料。二审中,陈景山称“是政府工作人员委托我送给被上诉人,我交给了陈登伏的弟弟陈登环”,华龙公司对此理由不予认可。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华龙公司确已收到该工伤鉴定结论通知书,华龙公司也就不能行使该通知书赋予的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需要释明的是,本案系驳回起诉案件,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可以行使再次起诉的权利,以便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关于二审合议庭成员组成问题,***上诉后,二审法院采取询问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亦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由一名合议庭成员组织询问,并无不妥之处。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李冠霞

审判员  郭宝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