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

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财保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淄博市新材料交易中心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3346797386。
法定代表人:韩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经济开发区长古城工业园区(拔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601530971M。
法定代表人:陈登伏,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306执保4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于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鲁CS××××号轿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丛丛
书 记 员 韩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