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

开山(北京)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7民初1224号
原告:开山(北京)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静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有志,北京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经济开发区长古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登伏,该公司执行董事。
开山(北京)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开山(北京)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山(北京)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25元,由原告开山(北京)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安彦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纪芳芳
书 记 员 安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