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02民初701号
原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振英
书记员 段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