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43号
申请人: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淄博市新材料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3346797386。
法定代表人:韩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唐县经济开发区长古城工业园区(拔茄村)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27601530971M。
法定代表人:陈登伏,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鲁0306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鲁C×××**帕萨特牌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5071.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鲁C×××**帕萨特牌汽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5071.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庆智